父母帶回家的小孩,假如和父母產生收留關系或是養育關系的,按父母孩子關系解決,在財產繼承下有
遺產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囑執行人的范疇及繼承順序】財產依照以下次序承繼:
(一)第一次序:另一半、兒女、父母;
(二)第二次序:兄妹、爺爺奶奶、外祖父母。
承繼開始后,由第一次序繼承者承繼,第二次序繼承者不承繼;沒有第一次序繼承者承繼的,由第二次序繼承者承繼。
本編所稱兒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養兒女和有撫養關聯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含生父母、父母和有撫養關聯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妹,包含同家長的兄妹、同母異父或是同父異母的兄妹、養兄妹、有撫養關聯的繼兄妹。

二、法律規定繼承公證要什么原材料
1、被告方的第二代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障卡等別的身份證件;
2、委托人委托辦理的,須給予合理的委托公證書及受托人、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障卡等別的身份證件;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注銷戶口證實;
4、財產的使用權證實及財物明細;
5、被繼承人的另一半、兒女、父母的直系血親證實。如系第二次序財產繼承,則還應給予被繼承人的兄妹、爺爺奶奶、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證實;
6、遺囑執行人已身亡的,要遞交其死亡證、婚姻情況證實,及其該遺囑執行人的另一半、兒女、父母的直系血親證實;
7、遺囑執行人舍棄遺產繼承的,除親自到公正組織為意思表示以外,要遞交經公證處公證的舍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格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