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結婚證書貸款擔保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用結婚證書貸款擔保是不是算夫妻共同債務,要視詳細情況而定。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婦共同債務】夫婦彼此一同簽字或是夫婦一方過后追認等相互意思表示承當的負債,及其夫婦一方在夫妻關系續存期內以本人為名為家中日常生活需要承當的負債,歸屬于夫婦共同債務。
夫婦一方在夫妻關系續存期內以本人各義超過家中日常生活需要承當的負債,不屬于夫婦共同債務;可是,債務人可以證實該負債用以夫婦一同日常生活、一同生產運營或是根據夫婦彼此一同意思表示的以外。
二、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可歸屬于夫婦共同債務
從法律法規對夫婦共同債務的評定看來,夫婦共同債務一定是出自于、源于、為了更好地夫婦(家中)一同日常生活。理論上,評定夫妻關系續存期內的負債是自己負債或是共同債務,考慮到2個規范:
1、夫婦有沒有一同借債的滿意;

2、夫婦是不是共享了負債所產生的權益。
假如夫婦一方的個人行為是為了更好地日常家務事,那麼可用民法典基本概念——表見代理標準,確定為夫婦一同個人行為。但倘若太過擴張日常家務事代理商的范疇,一樣會嚴重危害個人財產關聯的平穩,不合理加劇一方的資金風險性承受力。因此 夫婦的債務個人行為應在日常家務事代理商的有效范疇內,不符日常家務事代理商之意義的借債,自然不可以確定為夫婦共同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形下,為其他人的負債給予了貸款擔保,因而產生的保證負債并不是為夫婦一同日常生活、生產運營的必須 ,夫婦彼此也未從該確保個人行為中獲益,此貸款擔保之債自然不可以變成夫婦共同債務。自然,假如債務人可以質證證實,夫或妻了解另一方的貸款擔保個人行為,而且認同此類貸款擔保個人行為,亦或夫婦彼此從貸款擔保個人行為中一同獲利,則能夠需要她們以夫婦夫妻
共同財產來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