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離婚律師借案例談
孩子不是親生的如何處理?能要賠償嗎?賠償多少?
吳某和盧某通過親戚介紹相識,相處幾個月后,雙方父母協商促進兩家婚事。
2014年,盧某吳某決定結婚并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5年10月,兒子吳某某出生。
不過,由于雙方相識不久就結婚,沒有感情基礎,婚后也沒有太多交流,婚后生活不僅談不上甜蜜,反而雙方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爭吵。隨著孩子慢慢長大,兩人之間的矛盾卻愈演愈烈。
2017年,吳某和盧某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兒子吳某某由吳某撫養,離婚后吳某承擔兒子的一切費用。其后,兒子一直由吳某撫養。
2019年1月,某司法鑒定所出具《DNA親子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不支持被檢父親吳某和兒子吳某某存在親生關系。
其后,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盧某支付撫養費和精神賠償金。
法院審判: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吳某上述請求。其中判決盧某向吳某返還為吳某某支出的撫養費人民幣8萬多元;向吳某支付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
重慶離婚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盧某違反夫妻忠實的義務,與他人生育孩子即吳某某。
現吳某持有《DNA親權鑒定報告》,證明吳某某不是其親生子女。故吳某沒有撫養吳某某的法定義務。
此外女方故意隱瞞其子女非與男方所生之事實,使男方誤將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的行為,系欺詐性撫養。
欺詐性撫養侵害了無撫養義務人的人格權、名譽權,也實際造成了無撫養義務人的經濟利益受損,再加之其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有過錯、有損害結果發生以及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同時也為無撫養義務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理支持,盧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欺詐性撫養關系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雖然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判賠返還撫養費及其精神損失費的方式對無過錯的一方予以保護,但是受騙方以及子女心里所受的的傷害卻是無法用金錢來予以撫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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