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yin、piaochang不僅敗壞社會風氣,破壞家庭和諧,更是違法行為。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專業婚姻刑事律師結合案例解讀:若是已經有配偶了,去pc了,配偶可以在離婚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案例:
8月23日晚上20時許,某派出所在工作中獲取線索,在某市某房屋內有賣淫嫖娼行為,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賣淫女子王某和嫖客李某當場抓獲,并查獲彭某存在拉客招嫖行為。
目前,違法人員王某、李某、彭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相關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延伸:若是已經有配偶了,去嫖娼了,配偶可以在離婚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現實生活中,嫖娼往往會讓人身敗名裂,像薛蠻子、黃海波就是例子。
自己身敗名裂是活該的,連累家人臉上無光怎么辦?若是已經有配偶了,配偶可以在離婚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重慶婚姻刑事律師: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這里強調必須要“持續”、“穩定”的同居。
現在有些人去“包小三”、“包二奶”,這些情況更有可能會被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如上所述,嫖娼并非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
因為,對方嫖娼,另一方配偶在離婚案件中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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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有配偶了還去嫖娼 離婚時配偶能要精神損害賠償嗎 重慶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