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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曹女士,二人相識不久,正趕上吳先生家拆遷。為了獲得更好的居住條件,吳先生匆匆的與曹女士結婚,以便將曹女士的戶口簽過來。二人結婚后發現對彼此都不是十分了解,經常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大吵起來,甚至大打出手。由于不堪忍受這段婚姻,吳先生以單位借調為借口,與曹女士分居。
分居后的吳先生在兩年前的一次聚會上見到了馬小姐。經過幾次接觸后,吳先生發現馬小姐不但聰明漂亮,還十分的善解人意,正是自己尋覓多年的終身伴侶,頓時生出了一股仰慕之情,決定與其進一步接觸。雙方感情發展的很順利,過著只羨鴛鴦不羨仙的幸福生活,這讓吳先生幾乎忘記了曹女士的存在。
今年春天,已經與吳先生分居多年的曹女士,聽說了吳先生在外地與另一女子同居的事情,感到憤怒不已。但是一思及二人已經分居多年,結婚時又沒有什么感情基礎,也就漸漸的平息了怒火,升起了想要離婚的念頭。于是,當晚曹女士回家對母親說出了這個想法。曹-母認為,離婚可以,可是曹女士的年齡已經不小了,應該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住房。對此,曹女士表示贊同??墒且运龑窍壬牧私?,他一定不會將房子讓給她。為了保住房子,曹女士動起了腦筋。
她通過多方打聽,知道了吳先生在外地的住址,悄悄的來到了吳先生居住的城市。拍下了大量吳先生與馬小姐相處的照片。隨后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根據曹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法院批準了他們的離婚請求。并將房產判給了曹女士,而曹女士要向吳先生支付一定的差額。接到判決書的吳先生感到十分的莫名其妙,他與馬小姐相識絕對是在分居滿兩年后。在他的記憶中,分居滿兩年不就證明婚姻無效了嗎?為什么還要以婚外戀為理由,判他給予曹女士補償呢?
律師說法:
重婚罪的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以認定為重婚罪:
(1)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但當地人民群眾認為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罪;
(2)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男女取方雖未達到法定婚齡,但當地人民群眾卻認為他們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亦可認定為重婚罪;
(3)周圍群眾公認是關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沒有以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
(5)有配偶的人雖沒生育但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的;
(6)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7)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結婚證是有效證明男女雙方之間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律憑證,一般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如果雙方都同時滿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自然提供的材料也比較齊全的情況下,那么就能夠比較順利的領取到結婚證,而從領取到結婚證的那一刻開始,男女之間就屬于合法夫妻了,這個時候即使雙方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他們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也是受到保護的。所以以上案例的當事人涉嫌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