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單獨作為遺產繼承?
作者:admin 來源:未知 時間:2019-12-10
案情簡介:
莫某于1953年取得懷集縣政府分配的訴爭宅基地,并持有《土地房產所有證》。1988年莫某又以自己名義對該宅基地申請了《土地使用證》。1996年莫某去世,莫某育有莫喜、莫權、莫樞三子,莫喜先于莫某去世。莫喜妻子陳少英及子女與莫樞就該宅基地使用和繼承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肇慶市中級法院經過再審認為:本案是繼承糾紛,爭議焦點是訟爭的宅基地是否屬可繼承的財產,陳少英等人對該宅基地是否有繼承權的問題。訟爭宅基地雖在1953年由集體分配給莫某使用,并在1988年領取《土地使用證》,但莫某一直未在上述土地建住宅,莫某及其三個兒子都是另有宅基地另建房屋居住,訟爭宅基地在莫某去世時,只是部分建了臨時性的豬欄、豬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之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田地、自目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及《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規定,我國對宅基地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將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贈與、繼承、遺贈的方式轉移與他人,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但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進行繼承。
因此,訴爭宅基地不能單獨作為遺產進行分配,原一、二審將涉案宅基地作為遺產進行分配,判令陳少英等人對此有繼承權違反了法律精神,應予以糾正。被申請人陳少英等人起訴主張論爭宅基地的部分使用權依據不足,本院再審依法予以駁回。
實務重點:
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歸集體所有,其使用權人可將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贈與、繼承、遺贈的方式轉移與他人,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但其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不能用于抵押,不能繼承。
案件索引:
再審: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審監民再字第2號(2014年10月11日)
一審:廣東省懷集縣人民法院(2012)肇懷法民初字第586號(2012年6月25日)
二審: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肇中法民終字第640號(2012年9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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