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房產判屬于我母親,我跟隨父親,我妹妹跟隨母親,后母親去世,未對房產留下任何遺囑,現在妹妹放棄房產,愿意把房產的繼承權給我,現請教: 1:我妹妹在外地辦理一個放棄繼承權的公證的同時,我是不是就擁有了集成權?需要在公證書中說明繼承權她所屬部分轉贈給我? 2:如放棄繼承權公證有效,我是否就可以憑個人有效證件辦理法定
遺產繼承人的繼承公證? 3:法定
遺產繼承人繼承房產辦理過戶手續,需要繳納什么費用?契稅是不是法定繼承人可以不繳納?除契稅外還有什么費用?費率是多少
繼承權公證費: 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契稅: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 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100萬元以下,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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